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赔偿***医疗费38350元、误工费61047.61元(377天×161.93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700元(187天×100元/天)、护理费26070.73元(161天×161.93元/天)、伤残赔偿金241376元(30172元/年×20年×40%)、交通费246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2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407204.34元的70%,即285043.04元;

二、***支付的医疗费100000元,由***返还***30000元;

三、***支付的护理费3900元(26天×150元/天),由***返还***1170元;

四、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相互折抵后,***还应给付***253873.04元;

五、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应给付***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七、***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负担731元,***负担1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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