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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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赔偿***医疗费38350元、误工费61047.61元(377天×161.93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700元(187天×100元/天)、护理费26070.73元(161天×161.93元/天)、伤残赔偿金241376元(30172元/年×20年×40%)、交通费246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2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407204.34元的70%,即285043.04元; 二、***支付的医疗费100000元,由***返还***30000元; 三、***支付的护理费3900元(26天×150元/天),由***返还***1170元; 四、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相互折抵后,***还应给付***253873.04元; 五、辽宁天合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应给付***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七、***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负担731元,***负担1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