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 嘉兴瑞尔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瑞尔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水箱质量损失款486316.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0元,由原告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12177元,被告嘉兴瑞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