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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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1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胜依,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客户经理。 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开聚。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坦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东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