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

主文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武国各项损失共计5614.45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胡俊芳支付垫付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鲁武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履行

方式

履行期届满前,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自动履行至权利人指定账户。如遇履行困难,可通过本院履行。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俊芳承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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