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77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7元,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用合计4077元,由原告***负担2039元,被告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