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10按月利率9.2925‰计算;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2925‰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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