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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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6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青宝、牟卫峰、牟全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9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青宝、牟卫峰、牟全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3月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张青宝、牟卫峰、牟全祥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