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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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6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连营、李连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连营、李连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4月2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李连营、李连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