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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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921执恢167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魏秀菊、仲崇武、魏永前、高建国(被执行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秀菊、仲崇武、魏永前、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7212.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7)鲁09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09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