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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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佳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物业费2687.4元;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佳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