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涞水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医疗费类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类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7496.9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涞水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7496.9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负担442元(已交纳),由***、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涞水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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