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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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63113元,并偿付占用该款的利息(计息方法:以1631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购房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元,依法减半收取1831元,由被告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831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