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63113元,并偿付占用该款的利息(计息方法:以1631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购房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元,依法减半收取1831元,由被告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831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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