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002行审18号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住***。 法定代表人:周正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刘蓉,该局广陵分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成明。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扬国土资[2018]罚字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本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文峰街道文峰村范围内453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并交待对限期拆除的处罚内容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决定书于2018年7月27日送达,后经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就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8]罚字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本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文峰街道文峰村范围内453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本院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潘刚 人民陪审员万静宁 人民陪审员翟安治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慧慧 书记员尹碧玲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