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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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248号 汤敏、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汤敏申请执行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人汤敏购房款946250元、物业专项维修基金12217.05元、车位使用费78000元、违约金141937.5元、案件受理费15406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3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查到被执行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有存款1213198.55元,本院予以依法冻结,异议期过后,于2021年5月7日依法扣划,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垫交执行费13768元,现已将扣划的执行款及垫交的执行费(共计1213198.55元)一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汤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24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