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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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82436.73元中的10000元(已支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72831.72元中的110000元(已支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635268.45元中的70%,即444687.92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已经支付的124124.93元,下剩320562.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19058.0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元,下剩18058.0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鉴定费3600元,由原告***自负1080元,被告***承担252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等2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3789元,由原告***负担691元,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担3550元,被告***负担189元,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