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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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6153.46元、利息239562.81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430716.2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继续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计38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