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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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利息款114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0月28日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