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4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借款本金100141.58元及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4415.74元、罚息299.34元、复利89.2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00141.58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415.74元及应付罚息为基数,均按照上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基点后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万州区××房屋[产权证编号:渝(2016)万州区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