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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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涞水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元;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90000元; 四、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69271.4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0元,由***、***负担4680元(已交纳),***、北京幸福一家搬家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