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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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裕博贸易有限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随便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裕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99969元以及违约金(含利息),违约金(含利息)以9996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7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柳州市裕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19元,公告费850元,共计3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柳州市裕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9元并径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