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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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刘金霞于2003年4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排××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