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市超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澳华工具有限公司 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澳华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株洲市超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房屋租金人民币526731.4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市超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60元,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18200元,共计45130元,由原告株洲市超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772元,被告株洲澳华工具有限公司负担10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