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5月5日的利息为209,733.33元;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8元,由***负担358元,***负担25,0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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