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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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天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兴堂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制药厂 长春市福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 吉林省世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世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省天兴堂药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并以该借款为基数被告世龙药业从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1.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该借款为基数(按年24%的利率)被告世龙药业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世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