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凤翔顺通汽车维修厂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818.53元,直接将赔偿款112818.53元转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将垫付款10000元转至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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