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90625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14138.0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利息为人民币2550.58元、违约金为人民币5316.08元,之后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3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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