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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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8340.94元,其中本金44997.39元、本金罚息3343.13元、利息罚息0.42元(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从拖欠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20年3月10日起计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