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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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广州市越秀区XX路1号新建房屋南北西向自编201房、南北东向自编202房、南北西向自编301房、南北东向自编302房、南北东向自编402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的手续。 二、被告陈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从1995年11月22日起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此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从1995年12月19日起以港币2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此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四、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陈建华、***、***、***协助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日内,支付被告陈建华购房款余款人民币253600元。 五、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陈建华、***、***、***协助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日内,支付被告***、***、***购房款余款港币172200元。 六、驳回原告香港浩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华负担11546元,被告***、***、***负担11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