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000元;

三、原告***对依法处理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聚龙大街42号8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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