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代偿贷款本息44722.94元给原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以14450.5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算;以3431.5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算;以5454.53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算;以5353.8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以5277.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算;以5376.6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算;以537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66.82元,减半收取483.41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6.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5384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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