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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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6173.77元,共计186173.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597元,被告***负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