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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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市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心公司珲春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7845.0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心公司珲春支公司赔偿原告四平市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53.2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赔偿原告四平市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833.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