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关于赵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8500元。

二、被告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关于赵龙死亡的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250.95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鉴定费1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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