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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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69,301.6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957.60元)、护理费14,573.70元、误工费21,124.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合计120,0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门诊费301.70元、住院费109,791.60元、轮椅费580.00元、误工费57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二次手术费19,5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鉴定费3,900.00元、律师费8,000.00元,合计151,647.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00元,减半收取计2,685.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