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20-5572姜艳华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76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