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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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交通费、停车费合计85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3.2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