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王玥、赵丽华对***、***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提供的抵押财产址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626226-1号、第00626226-2号),以及***提供的抵押财产址在厦门市集美区××南里××号××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92元,减半收取计14896元,由***、***、王玥、赵丽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