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勤诚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中卫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卫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18400元、利息114624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