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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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医院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3,66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4,50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负担;鉴定费1,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