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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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凤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452.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4516.57元(其中:***7147.31元、王凤玲7369.26元); 二、原告***、王凤玲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130.9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3704.38元、王凤玲10426.55元); 三、原告***的车损552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四、原告***、王凤玲的法医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520元,由被告***赔偿1064元(含***已垫付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