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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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计260795.41元(比款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62×××19帐户,户名:***);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射阳县人民医院支付23671.22元(开户名:射阳县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2×××6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7元,减半后收取2873.5元,鉴定费3992元,合计686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