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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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金穗贷记卡本金9,146.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计算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其中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为4,398.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0.3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