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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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强制执行和自然资处字〔2020〕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和平县××民委员会限期1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 二、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和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的和自然资处字〔2020〕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和平县××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水田119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3800元,对非法占用公路用地63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150元,合计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26950.00)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