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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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62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被执行人凌美娟: 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与被执行人凌美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粤16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凌美娟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人民币35000元。 被执行人凌美娟仍有案款人民币27782.75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凌美娟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已缴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美娟已主动将案款人民币27782.75元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梁款英(代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剩余案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