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62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被执行人凌美娟:

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与被执行人凌美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粤16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凌美娟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梁款英、朱华生、朱玉琴、朱日霞、朱春枚、周金花、朱嫦怡、朱嫦玉、朱嫦洁、朱嫦彩人民币35000元。

被执行人凌美娟仍有案款人民币27782.75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凌美娟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已缴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美娟已主动将案款人民币27782.75元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梁款英(代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剩余案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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