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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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截止2018年6月1日的租金计11667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返还φ48钢管13183.3米(其中6米1227根),48-1扣件10134套。逾期则由***按承租的钢管、扣件折价向***赔偿损失计271736.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26元,鉴定费6300元,均由***负担。因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鉴定费已由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故***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