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截止2018年6月1日的租金计11667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返还φ48钢管13183.3米(其中6米1227根),48-1扣件10134套。逾期则由***按承租的钢管、扣件折价向***赔偿损失计271736.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26元,鉴定费6300元,均由***负担。因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鉴定费已由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故***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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