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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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452.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为4937.7元、罚息为4437.58元,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计8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