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燕东彩涂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646号 原告:三河市燕东彩涂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卞尚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河市燕东彩涂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燕东彩涂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结构加工款1340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关系,原告经营钢结构加工、制作,自2015年3月起至2018年1月,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钢结构加工款134085元,有双方结算单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三河市燕东彩涂板有限公司加工款共计134085元,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于2020年3月27日前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任一期不能按时支付,则原告可就全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拖欠数额为本金,按当期计划未履行数额20%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承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宝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钟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