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尉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223执147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申请人)张小兵、刘会芳(被执行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申请执行张某、刘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1921.0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84154.75元(含逾期利息及罚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28日分两笔将该款项转付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至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02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马松松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亚辉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