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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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3民初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永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永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洋 审判长尹惠欣 审判员孙海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恒勤 书记员孙高勤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