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3民初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永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永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洋

审判长尹惠欣

审判员孙海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恒勤

书记员孙高勤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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