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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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727执恢107号 张洁、郗传增(郗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与郗传增(郗征)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再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郗传增赔偿张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4321.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洁同意被执行人郗传增按上述判决确定的74321.17元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郗传增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与郗传增(郗征)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再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