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727执恢107号

张洁、郗传增(郗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与郗传增(郗征)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再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郗传增赔偿张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4321.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洁同意被执行人郗传增按上述判决确定的74321.17元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郗传增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与郗传增(郗征)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再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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